主页 > imtoken体验版 > 聊一聊: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1/11/23 周二

聊一聊: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1/11/23 周二

imtoken体验版 2023-01-17 09:14:06

随着各地陆续出台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政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关停已经来临,相关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或难免。尚在履约期内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除、如何承担停工造成的损失等问题,将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除了国内,okex官网也在国际领域崭露头角,逐渐受到更多国外朋友的青睐。

自5月初以来,虚拟货币挖矿行业传来不少利空消息。首先,5月21日,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在第51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然后是内蒙古、新疆、青海、云南、四川等矿企聚集。各地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打击政策,比特币挖矿项目已全面关停。

众所周知,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负面政策导向早在2021年末2021年初就已经显现。2021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领军人物潘功胜专项整治工作组,在其召开的重点区域金融办主任整改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涉及经济的伪金融创新(即虚拟货币挖矿业)应不予支持,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 2021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互融整改办)下发文件,要求各地集团办指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此后,在矿区集中的地区(如内蒙古、四川等),相关部门(如省市地方办、基金监管办、财政局、能源局、经济征信局等) .) 每年多次发布地方政策要求。清理整顿当地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虽然要求清理整顿的声音不绝于耳,狼来了又喊了好几遍,但地方政策的落实总是有空间的。因此,这几年来,挖矿项目并没有消失,反而在一些地方获得了合规地位(比如被列入四川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装扮成数据中心的比特币挖矿企业) .

由于各地矿山此前并未得到全面清理整顿,与关停相关的纠纷和纠纷比较少见。随着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停摆的到来,各项协议(如矿场合作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矿机购买协议、股权或矿场收购协议等)是否存在有效性等问题,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如何承担停工损失,成为矿业从业者必须关心的问题。对于矿区关闭后一处鸡毛,如果协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分担损失,诉诸法庭可能难免。

笔者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原则和一般司法实践,简述当前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后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以供利害关系方参考。

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

1 相关合同是否有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合同效力的法定条件主要在合同法中规定。与法律政策相关的影响主要包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情节调整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其中后者实际上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关于导致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些定义被司法实践和民法典吸收。

有关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规则和一般司法实践,公序良俗的范畴包括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而政策一般是指,办公厅和各部委联合印发的各种红头文件。违反政策的合同可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而违反部门或地方政策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 1)相关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生效

公募基金整顿办下发的通知、财委会议精神、地方相关部门下发的清理整顿采矿行为的通知等明显不属于监管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与采矿项目相关的合同不被认定为有效。从目前矿业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普遍认为相关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如陈国贵与浙江亿邦的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纠纷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塔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力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等设备托管合同纠纷案。

但是,如果未来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例如,官方颁布的《人民银行法》保留了禁止生产数字代币的《征求意见稿》),届时相关的商业合同( (如矿机买卖、托管、矿场合作协议等)相关市场主体围绕虚拟货币挖矿签订的,因合同涉及虚拟货币生产,如适用法律为法律,则相关合同为不排除。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

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

(2)相关合同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有效

因为到目前为止和宏观政策都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所以也不禁止矿机交易、托管等交易,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矿机的案例很少交易、托管等被认定为扰乱金融安全或市场秩序。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之前签订的相关合同不太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

但是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鉴于近期金融委员会会议的精神再次体现了对虚拟货币的兴趣,矿业的总体政策方向是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转移。如果相关市场主体未来拟围绕矿业业务签订相关业务合同,不排除法院届时可能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断该合同的有效性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2 相关合同可以取消吗?

如前所述,此前已签订且目前处于履约期的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相关合同目前正在审理中。该机构确定合同有效的风险可能并不重大。那么在目前情况下,一方能否以现行政策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1)政策收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规则沿用了以前的《合同法》,没有列出不可抗力的具体种类。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骚乱等),但不包括政策变化。

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与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高尔夫案)签订合同纠纷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在办公厅出台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和清理现有及在建项目的政策后,规定东方高尔夫设立的项目将租用旭东科技原有的高尔夫球场进行改扩建。运营后,阿城区承诺将统筹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后来,由于政策收紧、执法严格,涉案高尔夫球场被责令停止运营。旭东科技在本案中称,该政策导致《合作协议法》实施,属不可抗力。最高院认为,各方应了解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预测合作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因此,旭东科技关于合作协议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的主张不能继续。成立。

就虚拟货币挖矿政策而言,早在2021年1月,互金整顿办就发文要求各地集团办指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然后在矿难行为集中的地方下发了一批清理整顿文件。因此,笔者理解,近年来签订相关合同的各方,应该已经预判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经营风险,难以利用近期的政策收紧。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免责。

(2)政策收紧能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了当事人依法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但并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现行《民法典》在法律层面正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明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合同的基本条件已经发生。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时间和法律预见的重大变化,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合同终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修改或者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情势变更的条件之一是情势变更需要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如果当事人已经预见到,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高尔夫案中,阿城区曾声称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情势变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阿城区不应承担责任。赔偿。但法院认为,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了解高尔夫球场限制、清理和整顿的政策导向,预判合作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无法建立持续履行的主张。

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

就采矿业而言,早在2021年初就有政策动向,当地相关部门此后多次下发通知,对采矿业进行清理整顿。因此,当前政策收紧并非相关合同各方不可预见的情况,关闭矿山并未超出各方此前对经营风险的预期。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目前各地的紧缩政策并不是形势变化的原因。当事人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合同。

() 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吗?

目前矿业政策收紧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构成事态改变的理由,因此相关合同一方难以达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免除或减少责任。但是,由于各地的采矿禁令和严格的执法,采矿业务合同(特别是矿场合作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等)实际上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原《合同法》及以往司法实践和现行《民法典》,当合同不能在事实或法律上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例如,在高尔夫案中,法院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涉案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违反了有关部门的禁令和拆除规定,违反了本案的合同目的。租赁、经营和建设合作协议规定的高尔夫球场。已确定应解除合作协议。

同理,在采矿项目已经停工的情况下,相关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也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终止合同。

如何承担损失

如果发生战争虚拟货币的影响

关闭挖矿项目的政策使得相关各方的商业合作难以为继,损失在所难免。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项目停工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解除合同的后果,民法典与原《合同法》具有同等性质: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最终损失的形成都有过错,在合同终止时,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共同分担损失。

例如,在高尔夫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本应预见到改扩建高尔夫球场进行清理整顿的后果,但建设和风险投资仍造成最终损失。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就与挖矿业务相关的合同(尤其是矿场合作、矿机托管等合同),笔者了解到,在此前当地政策已经出台五次的情况下,相关方与采矿行为相关的政策风险和后果是可以预见的,但仍存在参与采矿投资和经营活动的风险,对停矿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因此,所有相关方都可能对其过错负责。损失。

4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总结

基于上述规定和分析,笔者了解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停工期间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可简要概括如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行业从业人员签订的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相关合同,一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由于目前限制虚拟货币挖矿的趋势和地方政策,近期各地出台的责令清理关闭挖矿项目的收紧政策不属于《缔约方法》可预见的风险,此类政策不属于构成不可抗力不属于情势变更,相关方难以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因采矿项目关闭,相关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关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 鉴于近年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矿场项目的签约方已经预见到关矿的政策风险和后果,但仍承担风险投资,损失均由自身承担因此,他们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停矿造成的损失。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没有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并不完全一致,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分析仅供一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