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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下的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犯罪风险?

imtoken怎么下载 2023-01-17 09:13:40

作者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作为币圈一大主题的“挖矿”,现已成为国家重点监管对象。作为获取虚拟货币的一种方式,监管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

内蒙古率先打响第一枪

打响取缔“挖矿”的第一枪,是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指导》。关于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的通知我区企业”(内改办函[2017]47号),明确“‘矿业’行业与实体经济无关,耗能大,有的企业安全有的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配套,享受当地电价、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取缔。

“互金整顿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整改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内企业退出挖矿业务。秩序井然。

发改委发文显示转机

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行业。不过,在官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中消失,表明“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定义为“淘汰行业” .

财委做出最终决定,彻底取缔

基于“挖矿”,经常采用烧显卡的工作方式,耗电大。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特别提到,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明令禁止“挖矿”的只有内蒙古,但预示着重击之下的监管即将开启。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这一次,禁止“挖矿”被放到了国家重点工作上。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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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挖矿”的不同主体给予不同的处罚:

为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挖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加大节能监测比特币挖矿风险大吗,降低能耗预算指标,认真追究责任;

对于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挖矿”取消各种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责;

对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挖矿”,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网吧等“挖矿”,将关闭整顿;司法机关;

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将按相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便利和保护的,一律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的监管体系已逐步建立。

在频频的高压监管下,币民们也受到了灵魂的折磨:还有办法“挖矿”吗?每个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吗?继续“挖矿”有犯罪风险吗?

在不断的追问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是由分数决定的。

目前,与“矿机”相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制造商、“矿机”服务商和普通“矿工”。监管升级是否存在风险,有哪些风险?

在分析以上三方的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现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出售 Token 券和数字代币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挖矿风险大吗,而不是人民币,届时将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也相信购买矿机,个人“挖矿”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对国家禁止“挖矿”范围的夸大解读。

国家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的输出,防止使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

为此,不会有“一刀切”的攻击。所有与“挖矿”相关的活动,本质上都是为了打击以“挖矿”为名的“挖矿”操作和虚拟货币交易。

因此,从目前来看,“矿机”厂家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机”“挖矿”不会受到打击。

首先,“挖矿”“矿机”生产商并不都参与“挖矿”,而是将“矿机”设备出售给有“挖矿”需求的个人或“矿机”服务商,只要单纯卖“矿机”的厂商担心,既不消耗也不浪费能源,也不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不会成为“矿机”监管的对象。

同时,“矿机”厂家生产“矿机”设备,最核心的配件就是芯片,而芯片的功能不仅是用来“挖矿”,还可以用在各种程序计算级别。如果禁止“挖矿”,比特大陆、比特微等“矿机”的生产企业也会受到打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被禁止的是“挖矿”商业活动,而不是提供“矿机”的厂商。

还有一个问题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并受到监管?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挖矿”不涉及任何一种商业行为。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天一律师在文章《监管持续加大,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中国不再合法?”,重点“挖矿”整改对象和治理集中在企业或个体户利用其经营实体进行的“挖矿”活动,不涉及不具有任何商业性质的私人领域。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出台监管措施和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意认定公民使用私人电脑进行“挖矿”并不违法。同时,购买“矿机”不受监管,不扰乱任何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不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也不侵犯合法权益。即使销售“矿机”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矿机”也不能受到惩罚。这与惩治卖淫物的人是完全一样的,而不是惩治买淫物的人。

是真正受监管且有刑事风险的“矿机”服务商,是集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为一体的大型矿企。

非法经营罪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矿机”服务获取利润,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如果以后有法律法规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可能。

但不是因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代币券和数字代币在市场上替代人民币。”

“挖矿”本身只是计算机操作和生产,发行虚拟货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和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而不是出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另外,在提供“矿机”服务的过程中,“矿机”服务商因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虚拟货币’ '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将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进行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等。”

如果“矿机”服务商同意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则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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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犯罪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市场上有很多“云挖矿”模型。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进行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它非常依赖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有高收益虚拟货币回报的承诺,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或价格暴跌时,会引发赎回危机,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实施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规定》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作为非法集资处置和查处的对象。更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不提供真实的算力,不能生产虚拟货币,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以“挖矿”为名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刑事风险。

最典型的是“算力租赁”和“流动性挖矿”的发币行为。其模式是通过出售/出租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挖矿。

这种模式因宣传模式不同,常被怀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中,往往既有投币式利益的静态利益,也有拉人头脑的动态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诺虚拟货币的价值将永远上涨,获得高收益的虚拟货币。

综上所述,在虚拟货币“挖矿”监管升级下,国家不会“一刀切”打击所有与“挖矿”相关的活动,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活动以及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以,从目前来看,“矿机”厂家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不会受到打击。

是真正受监管且有刑事风险的“矿机”服务商,是集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为一体的大型矿企。这些“挖矿”公司未来很可能因经营不规范而涉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集资诈骗罪等。他们自己的事业。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必须在虚拟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部署天罗地网络,“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